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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件来源:计量处 |
提交时间:2010年10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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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 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 二、受理条件 1、申请计量授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2)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3)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4)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2、申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递交的材料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 (2)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副本 (3)机构法定代表人聘任文件副本 (4)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副本 (5)考核项目表B1—检定校准项目 (6)考核项目表B2—校准项目项目 (7)考核项目表B3—商品量检测项目 (8)考核项目表B4—型式评价项目 (9)考核规范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 (10)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D1表) (11)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D2表) (12)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13)已参加的实验室之间比对(或)能力验证活动目录及结果 3、申请内部强制检定应递交的材料 (1)计量授权申请书; (2)申请项目的计量标准证书; (3)申请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技术资料。 2 .受理单位对授权申请资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并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发送受理决定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送补正告知书;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将有关资料退回申请单位主管部门。 3、受理申请单位委托专家组,依据考核规范的要求对申请考核单位进行现场考评,并将考评后的材料上报下达考核任务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受理申请部门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对通过的项目颁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或《专项计量授权证书》;不合格的,发送考核结果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四、许可时限 受理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单位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在收到考评组上报的考评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批结果,确定批准与否。批准的,10个工作日内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批准的发放结果通知书。 五、办理结果 办理部门对考核合格单位颁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或《专项计量授权证书》,并给企业及其所在市局各退回一份申请书;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将不合格结果函告申请单位。 六、收费依据 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鲁价费发(2008)49号文件进行收费。 省级:计量授权考核费每个机构1500元(100项以上,每增加1项加7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万元); 市级:每个机构1000元(50项以上,每增加1项加7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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