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理部门: 标准化处
受理对象: 企业
项目分类: 质量检查
受理范围: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在山东省工商注册的企业,其产品标准等同或修改采用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被采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为现行有效标准。
受理依据: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受理程序: 1.企业产品执行标准采用国际标准认可
(1)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对各市所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包括:
——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采用国际标准认可申请表;
——现行合法有效的产品执行标准(企业标准应附报被采用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证明材料
(2)对审查合格的发省局统一编号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采用国际标准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
(3)对证书有效期满的产品,企业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一个月内向原受理机构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原企业产品执行标准采用国际标准证书作废。复审程序参照原办理程序执行。
2.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
(1)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对各市所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包括:
——山东省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申请表。
——现行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应附报被采用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证明材料。
——产品经国际权威认证机构或国内法定认证机构认证并已取合格认证证书,提交相关证照材料,可以免除提供全项质量检验报告。
(2)对审查通过的企业发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证书,证书有效期五年,证书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统一编号。
(3)对证书有效期满的产品,企业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一个月内向原受理机构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原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证书作废。复审程序参照原办理程序执行。
3.申请使用采标标志证书
(1)通过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的企业自愿申请使用采标标志证书的,通过原申请单位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提出备案申请。
(2)标准化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材料包括:
——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申请表;
——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证书;
(3)对审查通过的企业发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标志证书,证书有效期五年,证书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统一编号。
(4)每年定期对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的产品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并通过报刊向社会公布。
受理费用: 对于办理采用国际标准的根据技术服务的内容双方协议收费,对于办理公告的按实际费用收取公告费。
受理时间: 日常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
受理地址: 济南市历山路146-6号
联系电话: 0531-82679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