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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蹦极安全技术要求》第一章总则


       
  稿件来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提交时间:2007年12月20日

    第一条:本要求所称的“蹦极”是指游客或游客乘座物依靠弹性绳或其他弹性件的伸缩,产生弹跳运动的游乐设施,包括高空蹦极和弹射蹦极。
    第二条:蹦极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必须遵守本要求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由境外设计、制造,在中国境内安装、使用的蹦极必须符合本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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