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通知_食品安全_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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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通知


       
  稿件来源:食品生产监管处
提交时间:2012年01月16日

 

质检食监函[2011]300

 

关于进一步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颁布后,各地质监部门及相关企业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理解不尽一致的问题。为统一认识,进一步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1124卫生部办公厅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1084号,见附件)转发你局,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遵照执行。如仍有不清楚、不好把握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司或卫生部门反映。

 

附件:卫办监督函【2011】1084号.PDF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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